外国航空承运人家庭支持法案(49 USC§41313)
§41313节外国航空承运人事故中满足旅客家属需求的计划
(a)定义。
本节中的术语定义如下:
(1)航空器事故。“航空器事故”指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内的航空灾难,而不论其原因或可能的原因;
(2)旅客。“旅客”一词与第1136节中的含义一致。
(b)计划的提交。
根据本章规定提供涉外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在其控制下的航空器发生事故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时,应当向运输部长及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满足事故旅客家属需求的计划。
(c)计划的内容。
在制定本节时已经生效的外国法允许的情况下,外国航空承运人根据(b)条提交的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电话号码。计划应当公布可靠、免费的电话号码及人员,以处理来自事故旅客家属的电话。
(2)通知家属。在可行的情况下,应通知到旅客家属本人,在此之前不得公开事故旅客姓名。此种通知应通过下列机构或个人提供:
(A)第§1136(a)(2)条指定的组织;
(B)其他受过适当培训的个人。
(3)尽快通知。保证在外国航空承运人确认航空器上的旅客身份后,应尽快提供(2)款所要求的通知,不论所有旅客的姓名是否已被确认。
(4)旅客名单。外国航空承运人保证一经请求,应当立即根据被请求时的最佳可用信息,向下列机构提供并更新机上旅客姓名的名单(不论这些姓名是否已被确认):
(A)根据§1136(a)(1)款指定的家属援助服务负责人;
(B)根据§1136(a)(2)款指定的组织。
(5)关于处置遗体与财物的协商。外国航空承运人保证就处理在其控制下的旅客遗体和私人物品问题,与旅客家属进行协商。
(6)财物的返还。如果旅客家属提出要求,保证任何在外国航空承运人控制下的旅客财物(不论其状况如何)将会归还家属,除非这些财物需要用于事故调查或刑事侦查。
(7)无人认领财物的保管。保证在外国航空承运人控制下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旅客财物将由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事故发生后保存至少18个月。
(8)纪念碑。外国航空承运人保证与每位旅客家属协商在美国建立旅客纪念碑,包括在纪念碑上的题词。
(9)旅客的同等对待。保证收费旅客与免费旅客的家属将得到同等对待。
(10)旅客家属的服务与援助。外国航空承运人保证与第§1136(a)(2)款指定的任何组织共同持续地工作,确保使旅客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得到适当的服务和援助。
(11)对服务机构的补偿。外国航空承运人保证向第§1136(a)(2)款指定的任何组织的服务与援助进行合理的补偿。
(12)旅行及照顾支出。外国航空承运人保证应为旅客家属提供前往事故地点的帮助,当家属停留在事故地点时,为旅客家属提供生活方面的关照。
(13)资源的投入。外国航空承运人保证投入充分的资源以实现该计划。
(14)替代措施。如果一外国航空承运人不愿遵守第(10)(11)(12)条的规定,应当提交一份其不愿遵守的每一条规定的充分的替代措施。
(15)雇员与代理人的培训。外国航空承运人保证向其雇员及代理人提供充分的培训以满足幸存者和家属在事故发生后的需求。
(16)对计划中未包括的承运人响应的协商。当航空器事故发生在美国境外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时,若外国航空承运人自愿向美国境内的美国公民提供援助,则该外国航空承运人保证与委员会和国务院就援助的提供进行协商。
(17)关于人工建筑损害责任的通知
(A)概述。对在事故中造成非属政府所有的地面上的人工建筑或其他财产的重大损失,在可行的情况下,外国航空承运人保证立即通过书面方式直接通知建筑或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以告知财产损害的责任以及获得赔偿的方式。
(B)最少内容。书面通知至少应当建议该所有人:(i)根据承保范围和赔偿数额联系财产保险人;(ii)不要依赖于航空承运人的代表提出的关于事故现场财产损害赔偿的非官方信息;(iii)在不违反进入事故现场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后尽快的获得照片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的详细证据。
(18)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听证的同步电子传输。如果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在距事故地超过80英里之外的地点举行听证会或者类似程序,外国航空承运人应当确保在该航班的始发地和目的地(如果该地位于美国)的向公众开放的区域通过同步电子传输方式播放。
(d)许可与豁免要求。
运输部长不得批准根据49 USC§41302条提出的取得公共运输执照的申请,除非申请人在申请或豁免请求中包含的计划能够足(c)条的要求。
(e)责任限制。
外国航空承运人依据(c)条规定的计划进行制作和提供旅客名单的行为而在联邦或州法院引发的索赔中不承担责任,除非责任是由于外国航空承运人行为的重大过失或构成故意行为造成的。
三、联邦空难家庭援助计划(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运输灾难援助办公室2008年12月修订版
(一)目的
本计划,其制定的目的是指导、分配职责并说明航空承运人和联邦机关应如何应对涉及大量旅客死亡和/或伤害的航空事故。经法律授权或分派职责的组织,应制定特别针对其角色的程序。
(二)执行
本计划应全部或部分由运输灾难援助办公室(TDA)主任,在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主席的指挥下执行。
1、主任应向主席提出启动全部或部分计划的建议。
2、根据本计划负有职责的联邦机关,在按照上文支持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时,须保持对其资源的控制。(在本文件中,术语“联邦机关”和“联邦工作人员”包括美国红十字会。)
3、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将通过其通讯中心,通知联邦机关启动(援助)计划,并会根据航空事故的严重程度,与航空承运人协调,作出适当的响应。当事故的事实信息被证实后,可能会要求更多的资源来支持全面的家属援助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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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congress.gov/105/bills/s1196/BILLS-105s1196i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