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民航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的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事件;
(2)制定专项或地区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 应急响应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的威胁与危害,民用航空活动中可能发生、引发的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3 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1)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民航局领导任指挥长;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分指挥部;民航局派出工作组与相关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共同成立现场指挥部;
(2)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民航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指挥部或分指挥部;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视情派出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3)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地区管理局领导任指挥长;相关监管局成立分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
(4)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地区管理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指挥部。
3.2 指挥机构的组成
(1)如已有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指挥机构的组成遵从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2)如缺少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由指挥机构领导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决定指挥部或指导小组的组成;
(3)成立指挥部时,指挥长可以要求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派出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参加指挥部工作;
(4)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相关规定和应急处置需要决定。
3.3 指挥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确定突发事件正在或者可能造成的威胁、危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组织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尽快恢复民航的正常运行;改变应急响应范围,或宣告应急状态结束;发布相关工作信息;收集、记录和汇总应对工作过程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制定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地方人民政府指挥部提供民航专业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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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caac.gov.cn/XXGK/XXGK/ZFGW/201601/t20160122_276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