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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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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18 日期:2021-06-08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55号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CCAR-399)已经2005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〇〇五年十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减轻事 故危害,为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含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照CCAR-121 部和 CCAR-135 部进行商业运行的航空器发生的、依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重大事故、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民用 航空器飞行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在公共航空运输过程中,任何人自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直至到达目的地点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期间内发 生的与该航空器运行有关并导致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事故。 重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飞 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所定义的重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事故处理协调小组,是指根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在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协调、联络,以便向罹难者、幸存者、 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援助的组织机构。 

  罹难者,是指由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的人员,包 括机组人员、持有运输凭证的旅客、免费旅客以及第三人。 幸存者,是指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没有因为事故受到致命 伤害或者受到致命伤害经抢救而存活的人员。 失踪者,是指由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直接导致失踪的人员。 家属,是指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有下 列关系的人员: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 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家属援助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根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 急预案》履行其他各项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 机构在本地区管辖范围内,协助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对家 属援助工作。 

  第五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采取立即报告制度,公共航空运输 企业为事故报告主体。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反应及时、 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七条 家属援助工作应当遵循及时、便利、以人为本的基本原 则,为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的和精神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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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caac.gov.cn/XXGK/XXGK/MHGZ/201511/t20151102_8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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