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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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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51 日期:2021-06-08

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七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第九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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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zdkMGM5NDAxNzdiODQ2NDZiMDJiYWE%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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